(1)綠色建筑發展重設計、輕運行問題突出
根據相關年度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統計報告,運行標識項目僅占標識項目總量的約6%,設計與建設、運行脫節,圖紙上的問題突出,用戶實際體驗感不強。
(2)地域分布不平衡
大部分綠色建筑評價標識項目主要集中在江蘇、廣東、山東、上海、天津、河北、浙江等經濟發達的東部沿海地區,中西部等經濟欠發達地區相對較少。
(3)支撐綠色建筑發展的上位法缺失
一是《建筑法》和《城鄉規劃法》均未涉及綠色建筑;二是行政法規不完善,《民用建筑節能條例》《公共建筑節能條例》缺少綠色相關內容要求;三是地方性法規不完善,多數地方尚未出臺促進綠色建筑發展的行政法規。目前,推動綠色建筑發展主要工作依據僅為《綠色建筑行動方案》等政策文件,難以有效統籌協調各部門形成工作合力,相關政策執行力度降低。推動綠色建筑發展作為建筑節能工作的深化和延伸,已經發展了10余年,已具備了納入立法流程的條件,應抓緊立法,突破上位法缺失的空白。
(4) 綠色建筑質量監管機制有待完善
對于強制執行綠色建筑標準的項目,缺乏從規劃、設計、施工、竣工的質量監管。個別地方將標準的要求納入了施工圖審查要點,但由于缺乏規劃環節的把控和竣工環節的驗收,導致綠色質量難以保障。
(5) 增量成本的制約
根據相關年度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統計報告,運行標識項目僅占標識項目總量的約6%,設計與建設、運行脫節,圖紙上的問題突出,用戶實際體驗感不強。
(2)地域分布不平衡
大部分綠色建筑評價標識項目主要集中在江蘇、廣東、山東、上海、天津、河北、浙江等經濟發達的東部沿海地區,中西部等經濟欠發達地區相對較少。
(3)支撐綠色建筑發展的上位法缺失
一是《建筑法》和《城鄉規劃法》均未涉及綠色建筑;二是行政法規不完善,《民用建筑節能條例》《公共建筑節能條例》缺少綠色相關內容要求;三是地方性法規不完善,多數地方尚未出臺促進綠色建筑發展的行政法規。目前,推動綠色建筑發展主要工作依據僅為《綠色建筑行動方案》等政策文件,難以有效統籌協調各部門形成工作合力,相關政策執行力度降低。推動綠色建筑發展作為建筑節能工作的深化和延伸,已經發展了10余年,已具備了納入立法流程的條件,應抓緊立法,突破上位法缺失的空白。
(4) 綠色建筑質量監管機制有待完善
對于強制執行綠色建筑標準的項目,缺乏從規劃、設計、施工、竣工的質量監管。個別地方將標準的要求納入了施工圖審查要點,但由于缺乏規劃環節的把控和竣工環節的驗收,導致綠色質量難以保障。
(5) 增量成本的制約
綠色建筑使用了隔熱性能好的門窗材料等新技術、新材料,從建筑的全壽命期看,綠色建筑投入產出比高于傳統建筑,在其后期使用過程中,節水、節電、節能等方面體現出較大的優勢,但在前期建造環節,房地產開發商往往不愿增加成本投入,甚至以次充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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